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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告知书
发布时间:2024-03-23 17:51:08

为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,保障食品安全,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维护社会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、《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对病死畜禽全面实行统一收集、集中无害化处理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、收购、贩卖、屠宰加工病死畜禽。
二、从事动物饲养、屠宰、经营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。在畜禽因灾致死、因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后,应立即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报告,及时进行收集处理。严禁养殖场(户)隐瞒不报、随意处置病死畜禽。
三、从事畜禽饲养、屠宰、经营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、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建立台账,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、数量(重量)、来源、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、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。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。
四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,严厉查处违法行为。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九十五条规定: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、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、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、垫料、包装物、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;逾期不处理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,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九十七条规定:屠宰、经营、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或者生产、经营、加工、贮藏、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产品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、采取补救措施,没收违法所得、动物和动物产品,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、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;同类检疫合格动物、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七款规定: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、病害动物产品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4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:因随意丢弃病死动物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五、鼓励对经营、运输、屠宰和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。
收集电话:15266447744
收集监督电话:0632-8812776
举报电话:0632-8811614    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山亭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4年3月22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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